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59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林雅婷
被 告 馬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蔡靜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