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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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86號原告 簡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陳功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書狀(即請求聲明所憑之事實經過及相關依據為何),並請檢附相關事證。
二、被告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陳功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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