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送達代收人戊○○被告遠鼎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丙○○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十樓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八八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十樓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七七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中鼎大樓二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告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段○○○號九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六四號過失致死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丁○○、丙○○、己○○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六四號過失致死等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