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78號
即 被 告 戴明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政煌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