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重上更(三)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九號
自訴人丁○○自訴人兼右代理人丙○○自訴人戊○○自訴人丙○○自訴人乙○○上訴人即被甲○○選任辯護人 黃吉雄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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