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甲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谷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乙○○住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貨款事件,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九四三號裁定,提存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元聲請假扣押在案。茲因雙方當事人間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訴訟程序業已終結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等各一件(均影本)為證,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裁定准予發還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五五號提存之擔保金二十六萬元。
二、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依上開規定,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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