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236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廖武瞬 被繼承人 廖銘晙 (原名 廖學銘 ,亡)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692號限定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相對人廖武瞬之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受讓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廖銘晙(原名廖學銘)之債權,而債務人廖銘晙於98年4月21日往生後,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廖武瞬業已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鈞院以98年度繼字第692號准予為限定繼承之公示催告,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提證物、遺產清冊等情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情。
三、經查,被繼承人廖銘晙生前曾負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債務迄未清償,並於100年6月27日將債權轉讓予聲請人等情,有其所提出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報紙均影本為證,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廖銘晙死亡後,其繼承人廖武瞬已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本院以98年度繼字第692號受理,並裁准為限定繼承之公示催告在案,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之正當性存在。惟相對人廖武瞬提出之戶籍謄本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相對人廖武瞬之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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