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34號上訴人 王勝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青樺 、HendrikFrijling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9萬8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