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09號上訴人 林郁修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龍 律師被上訴人 江仲信江明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33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謝慧敏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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