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三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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