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五五號
上訴人丁○○
送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建國 被上訴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徐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