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右列被告因違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受移送併案審理,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訂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第二法庭,行該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