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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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268號聲請人演義寓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早於提示日,請釋明各張本票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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