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參仟玖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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