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號
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