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5日日以98年度易字第307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5日以98年度易字第30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人頭帳戶丙○○等人之銀行帳戶並非交給被告甲○○等情,有證人丙○○、丁○○、乙○○等人於本院證述在卷,是以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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