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556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萊坤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迄日為何。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萊坤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99年5月18日經授中字第099320561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