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1號原告甲○○
乙○○共同 陳孟秀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上列一人丁○○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複代理人被告星空夜語藝術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1之1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二,應更正增加如附件之本票一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遺漏,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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