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台中縣后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白泉林 送達代收人 胡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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