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76號聲請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股票:11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併入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1770-91張1,000股002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併入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1771-01張1,000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