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917號原告 黃冠國 訴訟代理人 繆忠男 律師被告 雷豈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28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