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楊文達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
李靜怡 被告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前列壬○○、癸○○共同法定代理人子○○上列當事人間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 陳瑞隆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附表二欄關於「被繼承人 高文通 之繼承人及應繼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丑○之繼承人及應繼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