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45號聲請人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定 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周政明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四、㈣⒊第28行中關於「應償還之基本電費51萬5,07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償還之基本電費32萬1,923元」。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聲請人主張其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民國104年6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間之代墊電梯維修費用云云,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改為請求相對人給付104年6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止之代墊電梯維修費用乙節,有本院筆錄可證(見本院卷36
3、412頁),則聲請人聲請本院更正此部分計算之金額,容有誤解,關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賴秀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何旻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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