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71號原告 呂惟盛 被告 蔡丞津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即高雄○○○○○○○○)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02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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