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240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於97年4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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