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24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創舜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訴之清償借款及反訴之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部分,均為因財產權而起訴,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545,576元、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依序為289,260元、150,000元(計439,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湯美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