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261號
原   告  張國福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達易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雖陳報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05元,並據此繳納裁
判費2,870元,惟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座落高雄市○○區○○段第
1578號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58之4號地下層)
權利範圍3/25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然未提出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之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無法得知原告是否
繳納足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即系爭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或其現值
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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