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0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020號
原   告  林祖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妙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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