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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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簡字第1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秀卿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明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4萬元(上訴人未提出上訴聲明,先以第一審所爭執之金額
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
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