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金翰
訴訟代理人 王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4,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