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775號
原   告  黃致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劉志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
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101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
,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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