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 廖莉稜 上列原告與 張金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欲起訴對象(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年籍資料、及本件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事實」、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書狀內容(如附件)僅略敘:其土地以每坪十五萬元賣出,願以同樣價格買回來等語,惟並未具體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其起訴與法定程式不合,本院實無從為之進行訴訟審理,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重新具狀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如不明瞭如何撰寫書狀,可至本院(桃園市○○區○○路○號)聯合服務中心訴訟輔導科諮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