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桂芹 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具體詳明聲請人於95年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工作不穩定無法履行原協商方案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資料佐證。
二、釋明聲請人現任職公司名稱及其工作職稱,並提出在職證明書、民國104年1月至8月份之薪資單、103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及聲請前2年(即102年8月至104年8月)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聲請人母親 張金蓮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年及103年度財產所得資料、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四、釋明聲請人及其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
五、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