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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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0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忠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978、8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趙忠平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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