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調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方美鳳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另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及第
40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欲向相對人清償債務為此聲請調解,查相對人主
事務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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