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陳育蓮
訴訟代理人  梁雅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瑞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葉瑞德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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