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陳育蓮
訴訟代理人 梁雅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瑞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葉瑞德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