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永吉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43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