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告盛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 黃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協商法庭為協商。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謝梨敏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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