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大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甲○○人
應受送被告丁○○
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台大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台大消防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5年2月17日邀同被告甲○○及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授信契約,約定由原告授與被告台大消防公司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0元之信用額度,被告台大消防公司得於該額度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並約定被告台大消防公司依上開授信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若遲延給付利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一宗不依約付息時,所有貸款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台大消防公司依上開約定,邀同被告甲○○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⑴95年2月23日、⑵95年2月27日、⑶95年3月1日、⑷95年3月3日、⑸95年3月6日分別向原告貸款⑴1,200,000元及800,000元、⑵1,200,000元及800,000元、⑶1,200,000元及800,000元、⑷1,200,000元及800,000元、⑸1,200,000元及800,000元,共十筆總計10,000,000元。借款期間⑴自95年2月23日起至96年2月23日止。⑵自95年2月27日起至96年2月27日止。⑶自95年3月1日起至96年3月1日止。⑷自95年3月3日起至96年3月3日止。⑸自95年3月6日起至96年3月6日止。利息均自借款日起,於每月⑴23日、⑵27日、⑶1日、⑷3日、⑸6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率均按原告銀行之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606浮動計息,並均隨原告銀行基準利率之調整而調整。詎被告台大消防公司於⑴95年12月23日、⑵95年12月27日、⑶96年1月1日、⑷96年1月3日、⑸96年1月6日及95年12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前開約定,被告台大消防公司之貸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總計尚欠借款本金⑴1,200,000元及800,000元、⑵1,200,000元及800,000元、⑶1,200,000元及800,000元、⑷1,200,000元及800,000元、⑸1,200,000元及8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返還原告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被告台大消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均影本)、原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各乙份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等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柏方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附表:
┌─┬──────┬─────────────┬────────────────────────┐│編│計息本金│應付之利息│應付之逾期違約金│││(新臺幣)├─────────┬───┼─────────┬──────────────┤│號││起訖日│利率│起訖日│利率│├─┼──────┼─────────┼───┼─────────┼──────────────┤│1│1,200,000元│自95年12月23日起│年息百│自96年1月23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至清償日止│分之│清償日止│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4.695││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2│800,000元│自95年12月23日起│年息百│自96年1月23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至清償日止│分之│清償日止│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4.695││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3│1,200,000元│自95年12月27日起│年息百│自96年1月27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至清償日止│分之│清償日止│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4.695││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4│800,000元│自95年12月27日起│年息百│自96年1月27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至清償日止│分之│清償日止│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4.695││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5│1,200,000元│自96年1月1日起至│年息百│自96年2月1日起至清│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清償日止│分之│償日止│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4.695││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6│800,000元│自96年1月1日起至│年息百│自96年2月1日起至清│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清償日止│分之│償日止│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4.695││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7│1,200,000元│自96年1月3日起至│年息百│自96年2月3日起至清│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清償日止│分之│償日止│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4.695││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8│800,000元│自96年1月3日起至│年息百│自96年2月3日起至清│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清償日止│分之│償日止│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4.695││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9│1,200,000元│自96年1月6日起至│年息百│自96年2月6日起至清│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清償日止│分之│償日止│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4.695││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10│800,000元│自95年12月6日起至│年息百│自96年1月6日起至清│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清償日止│分之│償日止│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4.695││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本金總計: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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