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鍾夢賢律師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施吉安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 律師
洪世崇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丙○○、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丁○○、丙○○、甲○○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丁○○、丙○○、甲○○、乙○○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丁○○、丙○○、甲○○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被告乙○○則係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2項罪嫌重大,並均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規定,於民國96年8月9日執行羈押,被告被告丁○○、丙○○、甲○○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6年11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丁○○、丙○○、甲○○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金芳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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