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6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員警,於94年8月17日22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被告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0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1月11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633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334號偵查卷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此有該局95年2月13日調科壹字第220022168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參(見94年度毒偵字第6843號偵查卷第14頁),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林慧芬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白色粉末│1包(淨重0.03公克,空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裝重0.32公克)│分。(法務部調查局95年2月│││││13日調科壹字第220022168號│││││鑑定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