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燕萍 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