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華嘉遠律師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乙○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