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一九號
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丁○○視同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漏未向上訴人甲○○送達終結準備程序筆錄繕本,應行送達並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陳繼先~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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