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兼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被告丁○
乙○○甲○○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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