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案號│八年度偵字第六一九二號│八年度速偵字第三六○三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八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二○│九十八年度桃交簡字第二○○││實││○號│一號││審├────┼─────────────┼─────────────┤││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二○│九十八年度桃交簡字第二○○││判││○│一號││決├────┼─────────────┼─────────────┤││判決確定│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九十八年七月九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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