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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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累犯,處有期徒刑玖│累犯,處有期徒刑陸│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月。│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09月16日│97年09月16日│97年10月0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97│97│97││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5457│5457│5457│├───┼───┼─────────┼─────────┼─────────┤││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案│年│97│97│97││後│├─┼─────────┼─────────┼─────────┤│││字│審訴│審訴│審訴││事│├─┼─────────┼─────────┼─────────┤││號│號│3014│3014│3014││實├─┼─┼─────────┼─────────┼─────────┤││判│年│98│98│98││審│決├─┼─────────┼─────────┼─────────┤││日│月│02│02│02│││期├─┼─────────┼─────────┼─────────┤│││日│06│06│06│├───┼─┴─┼─────────┼─────────┼─────────┤││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年│97│97│97│││├─┼─────────┼─────────┼─────────┤│定││字│審訴│審訴│審訴│││├─┼─────────┼─────────┼─────────┤│日│號│號│3014│3014│3014││├─┼─┼─────────┼─────────┼─────────┤│期│確│年│98│98│98│││定├─┼─────────┼─────────┼─────────┤││日│月│03│03│03│││期├─┼─────────┼─────────┼─────────┤│││日│09│09│09│├───┴─┴─┼─────────┴─────────┴─────────┤│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累犯,處有期徒刑玖│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12月05日中午12│97年12月05日前01至││││時30分│0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98│98│││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903│903││├───┼───┼─────────┼─────────┼─────────┤││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案│年│98│98│││後│├─┼─────────┼─────────┼─────────┤│││字│審訴│審訴│││事│├─┼─────────┼─────────┼─────────┤││號│號│901│901│││實├─┼─┼─────────┼─────────┼─────────┤││判│年│98│98│││審│決├─┼─────────┼─────────┼─────────┤││日│月│05│05││││期├─┼─────────┼─────────┼─────────┤│││日│27│27││├───┼─┴─┼─────────┼─────────┼─────────┤││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年│98│98││││├─┼─────────┼─────────┼─────────┤│定││字│審訴│審訴││││├─┼─────────┼─────────┼─────────┤│日│號│號│901│901│││├─┼─┼─────────┼─────────┼─────────┤│期│確│年│98│98││││定├─┼─────────┼─────────┼─────────┤││日│月│06│06││││期├─┼─────────┼─────────┼─────────┤│││日│29│29││├───┴─┴─┼─────────┴─────────┴─────────┤│備註│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