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甲○○
段59路69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莊錫聰┌────────────────────────────────────────────────────┐│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家奎室內裝修工程有│彰化商業銀行宜蘭分│93年9月10日│35,900元│CI0000000│││1│限公司 李秀芳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