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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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7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 陸日 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2月6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3月2日裁定自95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欽賢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