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7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押)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95年4月3日)。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欽賢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